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时,如何计缴增值税?
1. 由购买方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2. 以合同总金额为含税金额,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案例分享:
境外公司A为境内公司B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A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境内公司B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境内公司B应当代扣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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