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探索促保护 便捷高效化纠纷
从提*讼到解决纠纷,耗时仅2个月。德国一公司通过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整个案件仅耗费了2个月。“本以为会陷入漫长的专利战,没想到这么快就圆满解决了。”该德国企业有关法务人员感慨地说,案件中的被告企业也由此认识到了专利保护的重要性,正积极开展专利战略的策划和实施,在涉外贸易过程中专门设立了检索和预警机制。
这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在全国已非个案。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获悉,随着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目前,全国各地已创建(培育)50余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组建了一支600多名专兼职调解员组成的人才队伍,成功调解案件2200件,试点成效正逐渐显现。
大胆尝试才能积累经验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数量激增,权利人需要更加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思路下,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要求培育一批能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组织和机构,培养一批善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层专业人才,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一批知识产权纠纷,形成一系列引导规范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培育一批能合理选择最优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运用各种维权途径的企业,推动形成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长效工作机制。3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先后三批选择13个省(区、市)作为调解试点地区。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进一步将仲裁纳入试点范围。
上海市作为第一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地区,已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保障问题,持续部署各区县工作开展。同时,上海市还通过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操作指引》、编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案例汇编》等方式,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体系。“2017年,我们又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一批的试点任务,联合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协会、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上海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5家单位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仲裁调解试点项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除上海外,其他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结合区域特色进行积极大胆尝试,已经积累了不少值得推广的经验。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司法局、财政局等8部门共同印发了《北京市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意见》,组建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初步建立由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多部门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已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273件,调解平均用时为15个工作日,均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宁波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搭建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与保护第三方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重点依托宁波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宁波市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12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67.8%。
“希望通过各地的探索实践,更加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的作用和优势,使其成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以及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仲裁调解推动共赢发展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利益保护的紧迫性、利益目标的多元性、利益核心的经济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成本高、周期长,一场官司打下来动辄数年,即便是赢得官司,也是得不偿失,市场不保,先机尽失;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风险共同点且多为同一行业或领域的市场参与者,其本质诉求在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非一定要对手退出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仲裁具有高效便捷、专业性强、保密性好、无地域管辖限制等优势,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知识产权调解具有快速、灵活、经济、高效的特点,可为相关行业、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等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渠道,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共赢的仲裁、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内在需求。
实际上,非诉纠纷解决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美国、英国、德国等也实现了调解理论的系统化、精细化,职业化的非诉机制及其培训体系逐步健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等替代性争议(ADR)解决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交易中解决争议的国际调查问卷显示,费用和时间是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优先考虑的因素。与诉讼相比,仲裁和调解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和时效性优势,多数情况下能节省大约65%的时间和50%以上的维权成本。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受到国家重视。2014年1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到,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其中要求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而在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的具体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的部署,通过不断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效果进一步提升,为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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