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用“大鳄”来形容大金融家或者大企业家,但今天的争议主角,并不是人,真是几只“大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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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注意过,长期以来,市场上一直有着几只“鳄鱼”盘踞。它们分别是:法国的拉科斯特公司(图1)、香港鳄鱼恤公司(图2)。
(图1)
(图2)
三家公司的图形商标都是鳄鱼,仅是细节、朝向略有不同,因此三家公司之间纷争也不间断,可谓商标界“鳄鱼”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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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角卡帝乐“鳄鱼”于2013年,申请注册了20类(婴儿学步车、挂衣钩)商标,但这次商标申请却并不顺利,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除了挂衣钩以外,包括婴儿学步车在内的多个商标都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决定部分驳回卡帝乐“鳄鱼”的商标申请。
能成为“相似商标”,并把卡帝乐“鳄鱼”阻拦在外的,自然就是另外两家“鳄鱼”公司,两家公司的商标分别在2004年和2009年把卡帝乐“鳄鱼”想注册的类别都注册光了,仅留下一个非金属挂衣钩留给卡帝乐“鳄鱼”。
(申请了这么多,就通过了一个)
卡帝乐鳄鱼看着手里孤零零的商标无语凝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但商评委认为,三件商标的图形部分,不管是从哪个角度看,都构成相似。所指事物、使用类别都相同,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同时,卡帝乐鳄鱼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商标经过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卡帝乐在境外的这些商标注册成功了,不代表可以在国内也一样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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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可避免的走上法院,卡帝乐鳄鱼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讼,主张自身的商标已经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构成近似。并且卡帝乐和法国的拉科斯特鳄鱼公司,曾签署过共存协议,卡帝乐鳄鱼(头朝左)与其他公司的鳄鱼(头朝右)已经形成了既定的市场格局。
但北京知产法院终审认为,商标仍然构成近似,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卡帝乐鳄鱼提交的证据与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卡帝乐鳄鱼与法国拉科斯特鳄鱼签署的共存协议是在中国之外签署,协议内并未明确商标在中国是否共存。同时,关于市场格局稳定与否,卡帝乐鳄鱼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卡帝乐鳄鱼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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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大战”暂告一段落,仔细回顾商评委和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我们可以发现,卡帝乐鳄鱼之所以从商评委到法院终审都得不到支持,与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是有很大原因的。
法院判决中多次提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等字眼,这是导致卡帝乐鳄鱼最终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卡帝乐能够拿出厚实的使用证据来,也许法院的判决也会不一样。
至于为什么一家大企业也会犯这种错误,小编认为卡帝乐鳄鱼很有可能在日常经营中没有保存使用证据的意识,在需要的时候拿不出充分证据。也有可能是代理机构缺乏专业知识,没能收集齐全证据。
新世纪的知识经济大潮扑面而来,知识产权问题被摆到十分重要的地位。商标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想要保护好商标,企业应该注重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同时找一家靠谱的代理机构,别让别人吃过的亏发生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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