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近期遇到一起案件,委托人S公司是一拥有驰名商标(以下简称“S商标”)的企业,因有网络店铺未取得S公司授权便使用S商标装潢网络店铺,并销售S商标产品,后S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的案由向法院*了网络店铺,要求网络店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网络店铺在诉讼抗辩过程中,其中一条抗辩理由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于S公司的实体店铺并提交了部分购买票据,认为从正规店铺购买的产品再销售出去并不违法,法院根据S公司提交的经公证购买的若干网络店铺的衣服,对于其中商标齐全的衣服,认为S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网络店铺从正规实体店铺购买,则此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S公司的商标权,但同时法院认为网络店铺是否有权来进行销售此类从正规实体店中购买而来的服装,S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对网络店铺销售正品商品的意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未经商标权人授权销售正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商标权;二、如果没有侵害商标权,那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合法,商标权人是否可以维权。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看,未经授权销售正品的行为并不属于这些行为,那是否是不在范围中的行为,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认为,虽然网络店铺未经授权销售正品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去,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只要未经授权销售正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就应当界定为不正当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来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3.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4.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到未经授权销售正品的案件:
1、网络店铺主体是经营者。网络店铺的设立,都需要公司或个人依据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实名制申报,按照电子商务平台所规定的运营模式进行交易、结算。
2、未经授权销售正品的行为虽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列举的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行为的存在最终侵害了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应当享受的消费权利,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打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未经授权销售正品行为具有侵权性。该行为虽未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但仍然侵害到了其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周到的销售服务,无法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等。
4、未经授权销售正品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未经授权销售正品的经营行为之所以可以持续,前提是因为商标权人已花费多年心血营造出具有产品特点的市场环境,侵权人未付出分毫,直接将此成果据为己用,且当其因不成熟的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权益受损时,消费者的投诉将会直接针对商标权人,多年经营的成熟品牌形象亦会随之大打折扣。
综上,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醒:未经授权销售正品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被告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相关权益,包括价格体系、经销体系以及企业名称、商誉、著作权等,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则属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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