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这一特点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分析:
网络虚拟物及其他可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权,均可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这类无形资产,如购买(充值)、劳动(练功)等,也属于公民财产。
虽然是“虚拟”财产,但虚拟意味着“模仿真实”,当一个虚拟物具备了真实物的所有基本特征时,它就可以被认为与真实物一样有效。按照财产定义的法律规定,此类无形财产也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这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又具有现实财产的一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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